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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 惠众医疗
- 来源: 网络
- 日期 : 2024-03-05
I类备案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的规定,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。共分3类,分别是第I类、第II类、第III类。
第Ⅰ类是风险程度低,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,境内生产企业需要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局进行备案,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。
I类变更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的规定,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。共分3类,分别是第I类、第II类、第III类。
第Ⅰ类是风险程度低,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,境内生产企业需要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局进行备案,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。
相关法规:
相关法规:
1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
2、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4号)
3、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(局令第15号)
4、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(2018)
5、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7号)
6、《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》(通告2014年第8号)
7、《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械管〔2014〕174号)
8、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4年 第2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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